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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原警察署十分草率地將事故定性爲交通事故。而岸田則認爲整個事件中可疑之處頗多。遂要求對名原的屍體進行解剖。
因爲當事人的亡故就發生在警察署傳喚他提供情況的當口上,所以福原警察署也無法拒絕岸田的要求。於是便決定對名原的屍體進行行政解剖。
行政解剖的結果是:化驗結果——每1毫升血液中含有2.5至3.5毫克的酒精。這是足以使人酩酊大醉的量。
警察署的推測如下:名原在事故發生前曾經喝得爛醉如泥。將車子停在事故現場附近的坡道上以後沒有掛好手閘便昏昏沉沉地睡了過去,以至於沒有注意到手閘的開脫。於是,車子便順着坡道向下滑去,正好撞到了橫道上行駛過來的柴油發動機大貨車上。
岸田卻不以爲然。他認爲:
“如果名原是在車內喝的酒,那麼車內就應該有個酒瓶。更何況名原停車的坡道一帶根本就沒有賣酒的店鋪。其親戚朋友也沒有誰住在那一帶。因此,毫無疑問是在別處喝了酒以後,才把車子開到了現場附近的坡道上。
“然而,既然已經喝得爛醉如泥,又怎麼可能自己將車子開到坡道上來呢?很有可能是有人先將名原灌醉,再把他拖到車上,把車子開到了坡道上。”
可是,領導層卻做出瞭如下解釋:
“如果距離不遠的話,即便酩酊大醉,有的人也能夠繼續駕駛。正因爲喝得爛醉,纔沒能意識到自己把車子停到了危險的坡道正中間。手閘也沒能掛上。也正是因爲被害人喝得爛醉如泥,所以才釀成了這場事故。因爲被害人喝得不醒人事,所以這一事件很難說有犯罪因素在內。”
“在迄今爲止的調查過程中,我們已經弄清了下述事實——那就是名原下班離開大口房地產後到事故發生時爲止的這段時間內,他的所在是不清楚的。這段期間內,他既沒到過常去的商店,也沒在他經常轉悠的地方出現過,更沒有發現他在哪兒喝醉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