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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屍體進行了解剖。據第二天拿出的解剖結果,直接死因是由於窒息,採用方法爲用毛巾纏繞脖頸一週用力勒住後,在前面打死結。死亡時間爲25日下午1點至26日凌晨1點之間。
另外胃內安眠藥量沒有達到致死程度。沒有生前死後性交及對屍體進行猥褻的痕跡。另外死者已有五個月的身孕。
據死者工作單位位於銀座六丁目的花梨俱樂部講,死者本人曾在25日下午5點左右,給店長打電話以身體情況欠佳爲由請了假。
根據以上解剖和調查結果,管區警署召開了會議。成爲討論焦點的首先是究竟是自殺還是他殺。
“首先,死者在事前服用了安眠藥,脖頸處未見防衛擦傷,而且使用了適用自殺的毛巾這幾點來看,自殺的可能性極大。”這是自殺說。
“服用安眠藥並不一定意味着就是自殺。犯人爲了更容易得手,在犯罪前讓犯人服下的可能性也很大。當安眠藥藥勁發作,被害人意識朦朧之際動手,那她脖頸處沒有抓傷也就可以理解了。另外,爲了達到犯罪目的,使用效果好的毛巾並打上死結也無可非議。死結並不表示就是自殺。雖在車內發現了安眠藥瓶,卻並沒有發現服藥用的水或飲料。那樣大劑量的藥片沒有水無法服用。”馬上有人對此提出反駁。
“死者並不一定是在現場服用的。她可以在其他地方服用然後來到現場,用毛巾勒住脖子。”
“犯人也可以這樣做,這不能成爲自殺說的證據。”
“這麼大量的安眠藥犯人得找什麼樣的藉口要死者服下呢?如果本人不想服用,那就不會喝下這幾乎會致人於死地的安眠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