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訪問 (第3/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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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識別
根據死者皮膚光澤度、皮膚彈性及恥骨聯合推斷死者在30歲左右。死者雙手指甲修剪整齊,手掌及手指光滑,不支持重體力勞動者。
致傷物
根據法醫檢驗,各屍塊斷端處創緣整齊,創壁光滑,創腔內未見組織間橋,部分裂創可見拖刀痕,未見生活反應,符合用銳器切割及死後分屍。
作案人數
各屍塊損傷呈現出同一類型、分散分佈特點,其銳器損傷可由一種銳器形成,個別分屍部分手法並不熟練,能夠解釋一人完成從殺害到碎屍的過程,但應屬初次作案。從拋屍現場分析,犯罪嫌疑人應在有交通工具的情況下分段拋屍,每部分屍塊具有一定重量,可由一人完成,但不排除兩人以上。
現場物證分析
屍塊包裝物均爲黑色塑膠袋,並用透明膠帶捆紮。黑色塑膠袋上無印刷字樣,無從查找其來源。從其尺碼看,黑色塑膠袋大小爲47cm×35cm。死者身上無衣物,無其他能證明身份的物品。
犯罪嫌疑人刻畫
犯罪嫌疑人用刀分屍,分屍時從各大關節處離斷,但分屍手法並不十分熟練,說明嫌疑人具備一定解剖常識,但屬初次作案。所有屍塊均經嚴密包裹,且沒有發現指紋、毛髮,死者體內亦未提取到其他生物物證,說明嫌疑人心思縝密,具備一定的反偵查經驗,獨居的可能性較大。各拋屍地點較分散,說明犯罪嫌疑人自有交通工具,具備駕駛技能。每部分屍塊具有一定重量,且死者身上只有較少的抵抗傷,嫌疑人應爲青壯年男性,在較短的時間內即控制住死者,並完成強姦及殺人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