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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大嫂一家人是在自己房間喫飯的,本來李博文讓她們一起喫,丁大嫂死活不同意,說這是規矩,李博文也就隨着她們了。
李博文並沒有跟她們籤什麼賣身契,就以僱工的關係僱傭她們,大多數的賣身契都是一次性,一賣就是終身。
如果遇到好說話的大戶人家,賣家有錢了可以贖回,那是講情面,價錢肯定比賣的時候要貴上很多倍。買家如果不願意放人,那也不能強要。只要賣身契在手,這個人的自由,生命就等於握在了手裏。其實,跟前朝的奴隸也差不多少。至於民國律法,隨便大戶找個什麼理由,誰還會爲個僕傭出頭。
至於價錢,各個時代自然各不一樣,如果趕上大災大難,便宜到難以置信,幾十斤穀米就能換個人。
亂世之時,人命賤如草芥,能喫飽飯已經是最大幸福,後世講的那一大堆自由幸福啥的,在動亂的年代,除了有文化的進步師生,也真沒什麼人懂。
奴僕雖然地位低,但屬於家庭財產的一部分,喫住自然免費。
被賣後原則上與原來家庭屬於徹底切割,不再有任何權利和義務。至於人情則是被賣人自己的事情,如果依然念着老子娘,自己手頭又寬裕,是會時不時地接濟一下,送錢或者送物。若想回去看看也是可以的,但一般都是大事纔行,一般是父母過世,絕對不會出現象串門子一樣頻繁。
當然這與僕人在主人家裏是否混得好以及主人家是否仁厚有着密切關係。
主僕之間出現矛盾,小事是沒人理的,任打任罵。要是死了人則是大事,按理是可以上告打官司的。但一般主家不會保留現場,且會捏造故事,所以很難有證據。聰明的主家一般會給苦主幾個小錢來私了,畢竟事情鬧大也得不償失。
像是黃扒皮一樣的人,也是不少。所以遇到什麼情況,也是各安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