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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室裏,白熾燈晃的我眼睛疼,坐在我對面的是兩個神情肅穆的警察。
這次和上次不一樣了,上次和易真打架還屬於學生間的小打小鬧,這次卻是着真正正的捲進了違法犯罪的案子。
“姓名。”
“左飛。”
“年齡。”
“十六。”
一系列的基本問詢之後,他們終於進入了正題:“11月28日,也就是上個禮拜三的下午兩點,你在哪裏?”
“我在街上和一個同學喫豆腐串,一輛麪包車突然停在我的身後,接着一雙大手把我抓進車內……”在人民公安面前,我不敢有絲毫的隱瞞,竹筒倒豆子一般細細道來。
做完整個筆錄,外面的天空已經徹底黑了,我也累的筋疲力盡,按過手印之後,一位警察告訴我,雖然我的筆錄說明我未參與犯罪過程,但受害者依然言之鑿鑿的認爲我是同夥,所以在案件尚未調查清楚之前,我還是犯罪嫌疑人,所以要暫時關進拘留所裏。
我點點頭,表示服從政府的安排,我也沒經歷過這些事,也真的只剩下麻木的點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