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章 (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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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因爲王學佳的模仿行爲而提出抗議。要知道,那個巨星現在的代言費都是幾千萬級別的,相比起來王先生的五百萬就很便宜了。而且等到王先生真成了一線巨星後,廣告片再以王學佳的本名播出,可謂是一箭雙鵰,萬無一失。」
面對人家如此的誠意和財力,王學佳沒有拒絕的理由。而且他和小孫查了一遍,發現這個巨星一直也沒有派人來談過。這說明他要麼是不信烏鴉王的威力,要麼是壓根沒把他們放在眼裏,覺得憑他的勢力,王學佳不敢學他。這真是一舉兩得,即掙了錢,也教訓一下這個不給面子的傢伙。簽約氣氛十分友好,雙方把酒言歡,籤成了合約,然後就開始拍廣告。這是給一款新手機代言的廣告,大製作,畫面宏大,王學佳拿出全部本領,加上對方高明的化妝技術,真的把這個巨星給演的惟妙惟肖,足以亂真。
然後這款廣告在各大電視臺播放了一天後,王學佳就收到了廣告公司付給的全額支票,他和小孫正興高采烈的討論分錢的時候,法院的傳票緊接着也到了。那個巨星狀告王學佳和廣告公司,以假亂真,冒用他的名義爲山寨手機代言,要求按照相關規定,索取十倍的賠償。
小孫開始完全不當一回事,他們模仿別人太多次了,這根本就不違法,這次拍廣告就違法了?他們信心滿滿的上了法庭,小孫侃侃而談:「我們拍的廣告根本就沒說是誰啊,不能說王老師的髮型和服裝和他的一樣,就說我們是刻意造假吧。廣告公司也可以作證啊,我們的合同裏沒說要冒充他的名義啊。」
對方律師嚴肅的說:「請法院注意,對方不僅僅是模仿我的當事人,而是在廣告上打出了我當事人的名字!雖然字很小,也是在邊角上,但畢竟老百姓是能看見的,這就是以假亂真,冒名頂替,利用我當事人的名聲還獲取不當利益!模仿是不犯法的,但這樣假冒就是犯法的!」
小孫不服,要求提供證據,法院提供了從各電視臺播放的廣告片,小孫認真一看,汗頓時下來了:看電視時沒注意,現在用大屏幕一放,果然能看見邊角處有那個巨星的名字!小孫趕緊說:「這不是我們的主意,一定是廣告公司擅自違約乾的事!」
沒想到廣告公司一口否認,說當時請王學佳時已經說得很明白了,就是讓他冒充巨星來拍廣告的。合約裏就有這一條,說完,當庭展示了合約,裏面有一句:廣告完成後播出時會以該巨星名義播出。小孫大喫一驚,他明明記得當時說好的是「廣告完成後播出時,不會以該巨星名義播出。」這個「不」字一字之差,意思天差地別,自己當時怎麼沒發現呢。現在想想,當時廣告公司的人一個勁的灌酒,自己也已經有些醉意了,而且這麼做對廣告公司一點好處都沒有,是明知犯法的事,廣告公司賠償的錢要比演員多好幾倍,所以正常來說廣告公司根本不可能在這種條款上做手腳,因此他把注意力都放在與付款相關的條款上了。想不到在這個不起眼也沒必要注意的條款上栽了跟頭了。
鐵證如山,法院最終宣判王學佳和廣告公司敗訴,要賠償巨星幾千萬的損失,王學佳要承擔其中的一千萬。作爲一個團隊,小孫自然也脫不了干係,他們倆得共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