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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夏天,前煙昭二向滋子求婚的時候,滋子就對他說過,我可是要繼續自己的工作的,這可是絕對的條件。
“所以,昭二家的事我可幫不上忙,也不想和你父母同住。如果和兩位老人住在一起的話,我就沒法工作了。你說行嗎?”
“我無所謂,隨你怎樣都行。”昭二是這麼說的。
“你繼續工作也行,我是我,你是你,反正哥嫂他們也沒有和父母同住,所以,沒關係,隨你的意思辦吧。”
但是,昭二還特別附加了一句,說如果有了孩子,可要把工作辭掉。滋子是這樣回答他的:
“到時候再說吧。”
接下來,按理說滋子應該過上快樂的新婚生活了吧,可她“應該”的生活卻怎麼也沒達到。雖然不用幫忙做家務,可以不和父母同住在一起,但是,婆婆卻強硬地主張他們一定要住在附近。
“家裏的大事都要靠昭二去幹,忙的時候他還要上夜班。上班的距離最好是走路就能到達。如果說從我們住的地方到銀座、到新橋方便不方便,我不知道。但我知道,從這裏到滋子上班的出版社,四十分鐘就可以走到了。住在這邊不好嗎?”
聽她說得這麼有道理,滋子也只好讓步了。婆婆卻又得寸進尺了。
“如果住在近的地方,爲什麼要給別人交房租呢?就住在自己家的公寓裏吧。三層向南頂頭的房間還空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