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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是起火的時間問題:
起火時刻推定爲凌晨3點左右,但母親平時的就寢時間大致是在12點至1點這一時間段裏。如果火災的原因是喝醉了酒的她疏忽大意,那麼凌晨3點這一時間不是太晚了嗎?這一時刻,她應該早就入睡了。
比如說,她點着爐子睡着了,於是發生了什麼事故,或者是沒有察覺弄倒了煤油爐,不知道煤油溢到了鋪席和被子上而躺着抽菸什麼的。然,不能斷言不會發生這種事吧,但我總感到對這種解釋有些想不通。
如果那火災不是“事故”,那是什麼呢?
其次能考慮的,大概是警方的見解之一——母親是“自殺”的這一觀點吧。她以某種動機,施行了衝動性的自殺。自己將煤油灑在房間裏,點上火燒死了……
這絕對不可能,因爲她是不會丟下我而自殺——而且是採用點火燒家這一方法。
那夜如果我更遲些發覺異常而醒來,或者是火勢更猛一些,也許我也被火焰奪走了性命。她是不會選擇那種走錯一步就可能把我也牽連上的自殺方法的。她希望親生兒子的“替身”——我,保全性命,而不管是用什麼樣的方法。她沒有要我成家,也沒有要我爲她生孫子孫女,絕不要我做一個普通的“兒子”。可以這樣斷言:她只要我在她身邊生活,僅此就足矣。而且,能繼續看到我,恐怕是她所剩人生的惟一依託,所以——所以,她不是“自殺”的。
不是事故,也不是自殺。於是,剩下的可能性不是隻有一個嗎?——對,她是被殺害的。
那火災的原因是“放火”——有人在母親睡着的屋子裏放了火。
放火一說一定在警察搜查時也研究了,我想,之所以這觀點被輕易捨棄,大概是因爲這樣的查證結果:起火處是屋子裏面。但我知道,這不成爲決定性的否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