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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將張和的翻供提交給了法庭,按流程,本案需要遞交回公安機關重新審理。
事後,刑警來看守所對張和進行審訊,我那時候就坐在張和左邊。
他們當時提問的重點就是證據。
警方需要證據證明周錢買兇殺人,張和的供詞可以算作人證,但想要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還需要物證。
結果這麼一詢問,發現張和也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周錢的罪行。
周錢是這麼聯繫張和的。
他在工地趁張和做工的時候,將張和拉到一邊,和張和提了這件事,並口頭承諾給現金。
施工現場,唯一的監控探頭在塔吊上,所以就變成了如下情況。
一沒有通過短信、通話、社交媒體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