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章 (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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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殷建华案中,警方发现便条上有劳荣枝的字迹。
她加上了一句话:「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比刚才那个人死得更快。」
这是劳荣枝在主动威胁对方,具有主观恶意性。
第五,殷建华的死,很可能是劳荣枝所为。
虽然法子英主动担下了这条人命,劳荣枝也坚称自己没有杀人。
但一方面,法子英的前后口供对不上,与律师的谈话也能证明他并不知情。
另一方面,殷建华是被铁丝勒死的,与法子英之前的作案手法不同,但却与法子英给劳荣枝设计的简易杀人法一致。
总之,劳荣枝与法子英在四起重案中,属于共谋关系,不存在胁迫。
二人分工明确、配合默契,所得财物也是共同占有和支配。
对被害人的暴行,两人都有主动参与,两人均系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