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4章 买山头(二) (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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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由秦采春执笔书写,注明了标题、日期、卖方、买方、土地描述、交易条款、证人信息、官方印章、双方签字或者按手印。
具体见以下内容:
买陈直金与陈直银山头契约
兹有陈直金和陈直银(卖方),系许阳县落雁村人士,现居住于许阳县落雁村,愿将其位于离陈直金住宅不足一里路的长满毛桃叔的山头出售。该地面积共为三百亩,其中陈直金的山头面积两百三十亩,陈直银山头面积七十亩。山头东至陈直银的大良田旁的水沟,西至陈直金住宅旁边的小路,南至牛根家的两垄水稻田,北至栖山脚下。地上附属物包括毛桃树林和一股清泉。
今有苏域,系许阳县苏家店村人士,现居住于许阳城内,愿以二百两银子购得上述土地(其中陈直金得一百五十三两银子加三十三文钱,陈直银得四十六两银子加六十七文钱)。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确定交易价格为二百两银子(其中陈直金得一百五十三两银子加三十三文钱,陈直银得四十六两银子加六十七文钱),买方应于正隆七年四月初三未时三刻前支付全部款项。
本契约经秦采春及陈桥今见证,并于正隆七年四月初三未时三刻在陈直金家里签订。双方均已在此签字或盖章,以资证明。
卖方签字(或按手印):_____________
买方签字(或按手印):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