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八 (第6/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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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我見過兩次的那個警官從背後叫住我們。我慢慢轉過身去,方方悄悄按亮電梯呼喚板。一個年輕的警察飛快地向我們剛出來的那個房間跑去。警官走上前來:“你們先別走。”
“有事嗎?”
“有事。”他冷冷地點點頭,眼珠在我們臉上轉來轉去,“我們見過。”
那個年輕警察跑回來向警官報告:“房客說,剛罰走五千元。”
電梯降下來打開門,一羣客人擁出。方方一拳打倒警官,轉身跑進電梯,其他警察衝過來,按住電梯呼喚板,使電梯不能開走,用電警棍擊倒方方,銬上他。我也被兩個警察死死扭住胳膊戴銬,疼得臉都抽搐了。警官從地上爬起來,整整警帽,不動聲色地說:
“把他們帶走。”
飯店大門廳裏的客人和工作人員紛紛站住看我們。四個魁梧的警察分別夾着我和方方,從嗡嗡議論的人羣中穿過。警車燈在門外閃轉着,街上也圍得人山人海地看熱鬧。我被推上警車,車裏的一個警察踢了我膝蓋一腳,喝令我低頭蹲着。方方跟着被搡進來,蹲在我身後。又過了會兒,亞紅和別的姑娘也被塞進來,車門關上,警車拉着警笛開走。
當天夜裏,衛寧也在“燕都”被捕。我們分別被關在市局看守所的牢房,根本見不着面,只是在預審時看到預審員出示他們的口供,提到他們的名字。我知道這次不是偶然的兜抄行動,而是作爲重大案件立案後,經過周密偵查進行的有步驟的破獲,警方已經掌握了大量證據。我對所犯犯罪事實均供認不諱。兩個月後,我被正式逮捕,案件移交人民檢察院。又過了一個月,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我和方方作爲犯罪集團主犯被控犯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罪;以營利爲目的,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罪;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數罪併罰,各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全部個人所有財產。衛寧和亞紅作爲犯罪集團從犯被控犯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罪;以營利爲目的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罪,分別處以十年和七年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沒收全部個人所有財產。
在預審和起訴乃至最後判決的過程中,我始終沒有聽到吳迪的消息,似乎她不在我們一案中。我真有點納悶,從警方掌握的大量證據和同案人的口供包括我自己看,她決無脫逃可能,我不懂警察爲什麼有意疏忽這一重要線索。後來到了勞改農場,遇到衛寧,才知道,警察沒有抓到吳迪,晚了一步。那天我們走後,她反鎖在屋裏,用刀片切開了自己手腕的動脈血管,血流了一地,沒有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