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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的案子,有一個疑問至今沒有搞清,即:究竟是誰把我告了。
在開庭之前,我一共和那個女律師談過三次,她從我這裏瞭解真實的案情,我從她那裏揣測真正的告發者。
我一直認爲我是被冤枉的,是被人——也許就是被鍾寧和鍾國慶——誣告的,他們告我入獄,以雪“前恥”,也許這事他們早就蓄謀已久。我也一直認爲,法律最終將會公正地爲我洗脫罪名,恢復名譽。但是在和律師談過幾次話之後,我才預感到情形有些不妙。
律師認爲:首先,按照有關規定,那兩萬塊錢在性質上完全有可能被認定爲是一筆大額的回扣;其次,這筆回扣在事實上,是被我拿去了,並且,用術語說,是被我“揮霍”掉了。現在問題的關鍵是,按照反貪污賄賂條例的規定,收取回扣是否構成受賄,主要取決於兩個因素:一、回扣是否公開;二、回扣是否入賬。如果我收取兩萬元回扣這件事是公開的,單位領導是知道並且同意的,同時記入了單位的正式會計賬目。那就不構成受賄,就屬於合法的回扣。關於第一點,我理直氣壯地向律師保證,我收這筆錢肯定是公開的,是經過我上面的兩級領導——邊曉軍和鍾寧——同意的。其實當時我是把錢上繳了,我第二天就交給邊曉軍了,是他們非讓我拿我纔拿的。
關於第二點,我就有點嘴軟了,這錢顯然沒有入賬;沒有經過國寧公司也沒有經過跆拳道館籌建處的財務,沒有在賬上過一下就直接讓我拿了。我本以爲鍾寧和邊曉軍一個是老闆一個是上級,他們讓我拿我就拿了,我並不是偷着摸着拿回扣然後損害公司的利益搞豆腐渣工程,我確實從沒想過要利用職務收受賄賂謀求私利。聽律師一講我才明白,當時要是把這筆錢先交到公司的賬上,老闆同意讓我拿再從賬上取出來給我,大概就沒事兒了。
除此之外,律師從案卷上了解的情況比我想象的還要嚴峻,不僅是關於是否入賬這一條對我不利,就連是否公開這一條,我也同樣處於險境。律師告訴我,檢察院蒐集到的證據中,沒有一條能證明我當時曾經把這筆錢上交了或把這件事向上級彙報了。從國寧公司出具的證明材料上看,公司並不瞭解我當時收到過這筆回扣。而在龍華公司那位老總的供詞中和後來清查龍華公司的賬目時,都有曾向我支付過這筆錢的說明和記載。
事情很明白,我想這是國寧公司要置我於死地了!
但我沒有辦法。我除了驚訝、怨恨、目瞪口呆之外,就只有後悔。我後悔自己當時那麼糊塗、大意、行爲不慎、缺乏常識。我並不想受賄,沒意識到受賄,但卻難以洗脫受賄的罪嫌。我想想我那時頭上有了一頂工程副總指揮的頂戴花翎就以爲自己真的什麼都懂了,我剛剛從大學走上社會就以爲對這個複雜的社會已全能應付了。我那時的自信實在盲目得有點可笑,現在才知道我不過是個什麼社會經驗都沒有,好多程序都不懂的好高騖遠的小孩子,一個嘴上無毛的傻冒而已。
我完全熟悉鍾寧是怎樣一種性格,她要喜歡誰誰就樣樣都好,她要恨了誰誰就一無是處。她當初陷害安心可以不擇手段地砸了她的飯碗,現在對我自然也能毫不猶豫地出入人罪。她哥哥鍾國慶就更別說了,能從一個一文不名的引車賣漿者流混成一個腰纏萬貫的大款鉅富,他不心黑手狠行嗎!
我唯一的希望,只能寄託在一個人身上,也許只有這個人才能證明我的無辜。我向律師提供了他的名字,我請律師去找他,我告訴律師我女朋友安心也認識這個人,要找他的話可以讓安心帶着她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