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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那張合照日期的5月3日指的是2018年5月3日,那麼廣笙在2018年4月25日的日記中所稱的交易難道就是指的這張照片?俞今突然回憶起當時彭琅的律師對強jian指控的辯解,兩者皆爲高中生,心意相通後結成情侶,對性行爲有着天然的好奇心,即使發生了性行爲也並未違背廣笙的意志。廣笙的說法則是,彭琅對她說讓司機順路送她回家,於是她就上了車,上車之後開了一段路,彭琅讓司機去買瓶水,司機停車離開以後他就開始撫摸她的大腿和胸部,她拒絕了很多次,但是彭琅沒有停下,她想要開車門,卻被反鎖了,不敢大聲叫,因爲害怕被人家看見,然後彭琅對她實施了插入式性行爲。這個案子爲什麼不足以定罪,一是彭琅和廣笙有很多親密合照,此爲彭琅一方用來證明其和廣笙是情侶關係的證明;二是廣笙在被實施插入式性行爲之後洗了澡,無法進行鑑定;三是廣笙的校服未見破損,內衣物上也未見精液,身體上有部分吻痕和淤青,但不是掙扎導致。
俞今突然覺得這個案件非常奇怪,不知道是不是因爲已經入行五年,見識和經驗都已經比剛入行時更多,當時自己僅根據廣笙的證言就對彭琅具有犯罪事實深信不疑,可是現在想來卻覺得缺少了很多證據。比如事發路段的監控,彭琅和廣笙起初都聲稱不記得車子停在了哪個路段,警方便對司機進行了詢問,司機稱將車子停在了學校北面靠近鐵軌的道路上,這條路離學校並不遠,因爲道路兩旁樹木成蔭且車輛稀少,是一個浪漫且出名的拍照打卡地,在附近上學的學生不至於不記得這條路。在警方調取監控之後發現,車輛在該路段停了45分鐘,然後彭琅和廣笙下車,在路邊走了一段路,兩人並未發生爭執,不久後司機提着商品袋返回,彭琅便牽着廣笙的手回到車上,然後車輛開走。再根據廣笙和其母親的證言,在彭琅送廣笙回家後,她立刻就洗了澡,廣笙的母親按照習慣在其洗完澡後前往浴室拿取髒衣物並清洗,開門時廣笙還未穿齊衣物,身上有一些不明痕跡且其心情低落,其母便厲聲詢問,過程中廣笙一直一語不發,很久之後在哭泣中顛三倒四地訴說了當日的經歷,其母旋即報警。
罪與非罪的關鍵,在於是否有證據能夠證明彭琅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廣笙的意志與之發生性關係。在廣笙的證言中,彭琅掐住了她的手腕不讓她離開,導致其手腕處留有部分淤青,此行爲不足以認定爲暴力行爲。其表示在拒絕之後彭琅仍舊進行撫摸、親吻等行爲,但車內未見搏鬥痕跡,也無因反抗而形成的任何痕跡,廣笙的衣物未破損,身上未見傷口,□□無撕裂傷,不足以認定爲脅迫。彭琅一方在案件偵辦過程的開始從未承認兩人發生了性行爲,但隨後又自認,但其辯稱二者系情投意合,未違背廣笙的意志。廣笙則對於手腕處的淤青出現了前後不一致的證詞,先說是由於彭琅掐捏造成的淤青,之後又說是自己因爲疼痛而用力握住了自己的手腕,最終,結合現有的證據,法院作出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無罪判決。由於此事在學校範圍內流傳甚廣,謠言不斷髮酵,對廣笙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經雙方監護人協商,彭琅的父親作出了一定的賠償,該案就此結束。
當時由於學校之間的流言傳播速度太快,廣笙一度後悔不應該報警,情緒出現了激烈的反覆,俞今做了很多的安撫工作才讓她堅持到開庭,現在想來當時的關注點都放在了廣笙的情緒問題上,對於案件本身的證據並沒有細究,結合接下來的幾篇日記就更讓俞今感到奇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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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日,一副倒吊的玫瑰素描(無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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