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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冤假錯案的誘因,都來源於辦案人員的貪念。他們有的貪戀美色,有的貪圖錢財,有的則是爲了保住官位。
從青山回來的這些天,除了接待當事人,大部分時間鍾浩巖都在仔細研讀李愛娟的案卷。
從案情來看,本案法律關係並不複雜,但是,嫌疑人李愛娟若要構成合同詐騙罪,是需要具備很多複雜條件的。例如,他爲虛構事實,騙取信任,就必須準備虛假的憑證,而僅僅虛假憑證這一類的製作,就需要大量的時間以及大量人力、物力。有人可能會說,找幾個辦證的都搞定了。不錯,完全可以。但是,若想通過一份或幾份合同的簽訂來騙取足以構成犯罪的金額的憑證,那可不是一般辦假證的能夠辦到的。即便可以,所支付的金錢,也不是小數。回到本案當中,嫌疑人李愛娟在案發前無論從個人的流動資金總量,還是他家庭背景環境上,都不可能成就上述條件。
所以,李愛娟的案子,基於以上合理懷疑鍾浩巖認爲一定存在着冤情。冤案的定義是廣義的。不是說,他的冤就只是司法機關造成的,司法機關的辦案人員也只能是造成冤案的關鍵一環。
在公安機關偵查期間,對嫌疑人李愛娟是否有刑訊逼供、誘供的違法行爲,有關的書證是否存在虛假,或者來證明書證系李愛娟本人簽署的鑑定結論是否存在妨礙司法公正的情形。這些都需要我仔細複查。
而青山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面對這些事實上的矛盾衝突,爲什麼沒有認真查證。起訴後,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又爲什麼忽視了基本的事實,最終採信了公訴人的觀點,做出了有罪的判決。面對這些明確的問題,他想僅依靠一個人的力量是不足以在短時間內調查完成的。
鍾浩巖根據以上情況,提出如下複查意見:
1.對青山市東湖區公安分局在偵查期間的辦案人員陳誠、劉中俠進行甄別;
2.對青山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期間的辦案人員馬麟、賈詡進行甄別;
3.對青山市東湖區公安分局司法鑑定人員牛儒林進行甄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