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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我有過這樣的人生觀:人應該爲別人而活着,致力於他人的幸福,不考慮自己的幸福。這是因爲人生苦短,僅爲自己活着不太有意思。這是二十年前的事了,現在再說這話有沽名釣譽之嫌。當時我們都是馬克思的信徒,並且堅信應該毫不利己,專門利人。我以爲幫助別人比自己享受,不但更光榮,而且更幸福。假如人人都像我一樣,就沒有了爭權奪利,豈不是天下太平?
後來有一天,我忽然發現一個悖論:倘有一天,人人像我一樣高尚,都以幫助別人爲幸福,那麼誰來接受別人的幫助?幫助別人比自己享受幸福,誰樂意放棄更大的幸福呢?大家毫不利己,都要利人,利歸何人?這就是我發現的禮讓悖論。
設想有一個美好社會,裏面住的都是狂熱分子,如我之輩,肯定不會太平。你要爲我我要爲你,恐怕要爭到互揮老拳,甚至拔刀玩命。其他民族咱說不準,我們中國人爲了禮讓打架,那是絕對可能的。再說,我們專門利人,人家專門利我,利就成了可疑的東西。利己很壞,受人利也難受。比如喫飯,只有人喂,我才能喫,自喫是不好的(一、利己,二、剝奪了別人利他的機會);我們大家喂來喂去,都是baby-sitter。如此看來,我的生活目的,就是要把可疑的東西強加於人,因此也不能說是高尚。歸根到底一句話,毫不利己必然包含虛僞。等到想通了這一點,我也不再持有這樣的人生觀。從那時到現在想的都是:希望我有些成就,爲人所羨慕;有一些美德,爲人所稱道。但是爲時已晚,大好年華已經空過。唉,蹉跎歲月,不說也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