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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整個事件的過程已經很清楚了:
原天河大元帥,天蓬,性別:男。帶酒逞雄,來到月亮小區花園別墅,遇到受害人嫦娥。嫦娥,性別:女。職業:不詳。天蓬見嫦娥孤身一人,容貌出衆,便色膽包天,欲行不軌,正強行拉扯受害人之時,被巡邏隊當場擒獲。罪證確鑿。
像天蓬元帥這種情況,行爲上只是有這種企圖,而事實上則是“未遂”,並沒有實施暴力犯罪。最多隻能叫“猥褻婦女”,或說是“性騷擾”。所以,原著上只把這一行爲定位成“調戲”,是準確的。
僅僅只是在拉拉扯扯,其實也沒發生什麼事。那麼,“調戲”是什麼罪?有多大的罪?究竟該如何量刑?如何制裁?天庭有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呢?
按原文“依律問成該處決”,處決,就是死刑。
這就叫人感到極不公平了。怎麼那犯上做亂、大鬧天宮的,才只判了個監禁,而這僅調戲了一下婦女的,就該是死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