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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有舉戶老小癃殘無授田者,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還所受,寡婦守志者雖免課亦授婦田。
諸還受民田,恆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賣買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還受。
諸土廣民稀之處,隨力所及,官借人種酹。後有來居者,依法封授。
諸地狹之處,有進丁受田而不樂遷者,則以其家桑田爲正田分,又不足不給倍田,又不足家內人別減分。無桑之鄉准此爲法。樂遷者聽逐空荒,不限異州他郡,唯不聽避勞就逸。其地足之處,不得無故而移。
諸民有新居者,三口給地一畝,以爲居室,奴婢五口給一畝。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課種菜五分畝之一。
諸一人之分,正從正,倍從倍,不得隔越他畔。進丁受田者恆從所近。若同時俱受,先貧後富。再倍之田,放此爲法。
諸遠流配謫、無子孫、及戶絕者,墟宅、桑榆盡爲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給其所親;未給之間,亦借其所親。
諸宰民之官,各隨地給公田,刺史十五頃,太守十頃,治中別駕各八頃,縣令、郡丞六頃。更代相付。賣者坐如律。
諸宰民之官,各隨地給公田。刺史十五頃,太守十頃,治中別駕各八頃,縣令、郡丞各六頃;更相代付;賣者坐如律。
均田制一經頒佈,成功提高了興朝的農業生產率,也抑制了土地兼併和貧富分化,但時間久後,也出現了弊端,例如許多平民百姓都出現了佔田不足的現象,而隨着土地兼併和財政收入的減少,興朝需要向百姓徵收更多稅款,最終導致均田制崩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