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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裏的備案,是有法律效力的。
而且一年之後,還可以續費,永遠續費都行。
當然了,一旦公開發表,就是另外一套流程。
發表之前,是會被出版公司提交資料,正式錄入國家版權庫電子系統的,那個就是一次交費,直接保護到作者死後三十年。
如果兩首作品之間出現抄襲或雷同現象,以入庫備案時間爲第一判斷標準。
所以,不管是納入存檔的每一頁文件、文件袋,還是交給彭嚮明的複印與回執,上面蓋的電子章,都帶着時間,而且時間精確到分鐘。
網上的很多教程都說,有了這個,其實就已經可以完全無視其它任何協會的版權保護和證明了。
因爲別的所謂保護,都沒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只能是作爲一份時間的證明——將來要真是打起官司來,這個是穩贏,別的地方就都得撕逼。
兩首歌,版權保護一年,加上手續費,一千塊錢就出去了。
但另外一邊還是得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