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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刻的安靜之後,王利民說道:“這事兒我知道,就三天前吧,還是我和市監局的陳所長溝通的,他們本來要處罰5000塊錢,最後我勸說了半天,才減輕處罰到2000塊錢。”
“現在是老闆娘懷疑對方故意敲詐。”
“那跟我們有什麼關係?處罰決定書也不是我們下達的。而且法律規定得很清楚,對於處罰決定有異議的,60天內都可以向區政府和法院提起公訴,這帽子扣不到我們頭上啊。”
于山海問道:“那你的意思是,把投訴流轉到市監局?”
王利民粗聲道:“流轉到公安也行,他們不是懷疑被人敲詐了嗎?那就是公安的職責範圍了,反正我的建議是,不管給市監局還是公安局,反正這事兒肯定輪不到我們去管,我們也沒有這麼大的能耐啊。”
話音剛落,汪麗華便問道:“以前有沒有類似的情況?”
“沒有,我覺得多半是老闆娘心疼罰款,自己編出來的故事,哪有這麼巧的事情,而且根本連一點證據都沒有。”
“其實這事兒她也挺冤的,這種賣雜貨的小超市有幾個過期食品,那是再正常不過了。一般去檢查的時候,如果發現了過期食品,頂多也就是沒收,要是全部都按照《食品安全法》來處理的話,咱們整個街道的商店基本上都得倒閉。”
“這次主要就是遇到懂行的了,人家現場留存了過期食品,然後也當場打了舉報電話,不然也不至於罰款,賠償個人損失就行了。”
聽完王利民的描述,汪麗華突然問道:“普通人會有這麼懂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