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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的走向更爲詭異,警方內部沒有追查邵思穎,反而開始調查陳玉芳。
郝晴幾乎沒作考慮,以匿名舉報的名義掩蓋陳玉芳的身份。她沒有對抗那股力量的護盾,但可以倚仗法律作爲武器。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舉報。”
“舉報人希望自身安全得到有效保護,可以通過匿名方式來揭露犯罪行爲,警方爲了維護社會的安全和穩定,尊重舉報人的意願。無論是實名舉報還是匿名舉報,公安機關都應當接受並根據舉報內容進行調查。”
她這段解釋無懈可擊,對於舉報人的調查被迫中斷,暫時保住了陳玉芳。
郝晴鍥而不捨地緊盯金樽雅匯,陸續挖掘出代孕買家的身份,以及他們推杯換盞間的權色交易。
也不知觸碰到誰的逆鱗,她接下來的行動變得舉步維艱,車子爆胎,電腦報廢都是小事,每天面對處理不完的瑣碎案件,偷雞摸狗的糾紛都要她親自解決。
當她再次聽到陳玉芳的名字,已經接到上級派發的調令,明升暗貶被打發去分局。
郝晴用盡千百個日夜的努力從特警轉爲刑偵,捲鋪蓋走人僅用了短短几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