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dna鑑定的生物檢材 犯罪現場的血字 (第1/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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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屢次到看守所提訊,沒有取得任何進展。
由於目前找到的證據都是間接證據,無法找到金傳統非法限制杜文麗人身自由和殺害杜文麗的直接證據,訊問無法突破,案件陷入僵局。
金家花重金聘請省內有名的刑辯律師參加偵查階段辯護。
偵查階段,律師所做的事情有限,金家請的刑辯律師到達江州後,根據訴訟法要求,第一要做的是把金傳統所涉嫌罪名的相關法律規定、偵查階段的訴訟權利以及自首、立功等法律規定,全面告知嫌疑人,讓金傳統知道自己的訴訟權利。特別強調的是,如果違背事實,刻意迎合偵查人員,不僅實現不了儘快了事回家的心願,反而會陷入嫌疑加重的境地。
第二,金家所請刑辯律師接手後,高度重視案發現場,立刻來到金傳統的家以及帶有腳印的小道,反覆進行勘查。案發現場的人、事、物,會隨着時間推移,加速流失案件的重要信息。金家所請律師繪製現場圖和拍攝現場相片,爲閱卷做了充分準備。
第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同時,該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檢察機關應當訊問嫌疑人。所以,在偵查階段,當案件被移送到檢察機關審查批捕時,金家所請律師圍繞嫌疑人不具有《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應當逮捕的情形,向檢察機關提交書面的《無逮捕必要性的法律意見》,爭取不批准逮捕。
金家所請律師所做的工作給了江州警方極大壓力,因爲根據目前所獲得證據確實具有明顯缺陷,所以,一方面加強審訊,另一方面全力加強搜救李曉英的工作。
視頻追蹤組調取了全城大量監控,確定了從停車場開出來的車是李曉英的車,然後在西城方向的勝利大道出城,出城後一直在往西走,最後消失蹤影。從視頻追蹤組調查的情況來看,李曉英的車被犯罪嫌疑人利用,作爲逃逸工具;從那天起,在江州城內再也沒有看到李曉英的車。這也就意味着李曉英如果活着,就是被囚禁在城外。
當然也有另一種可能性,犯罪嫌疑人有車輛在城外,李曉英被帶入犯罪嫌疑人的車,重新回到城內,李曉英的車輛則留在城外某個地方。
城郊派出所全面動員,走鄉入村進戶,查找與李曉英有關的蛛絲馬跡。數天時間下來,動用大量警力和治安積極分子,仍然一無所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