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第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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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羽霏審理的雷星宇一案似乎遇到了一道看不見的坎,合議庭雖然先後議過幾次,終究沒能形成共識。宋羽霏雖然心裏着急,但也沒有更好的辦法,只能再次召集合議。
這次她改變了方法,拿出了事先從案卷中複印好的兇器照片。
宋羽霏將複印好的兇刀照片發給魯中華和沈巍,說道:“今天的合議,我們先把有爭議的情節放一放,單從雷星宇捅刺受害人的那把刀說起,我認爲從這把刀的角度,也可以證明雷星宇是犯了故意傷害罪。根據公安偵查階段的口供,注意,這把刀是雷星宇本人事先藏匿在抽屜裏的。”
沈巍馬上反駁:“即使刀是他提前放置的,也不能證明他就有殺人傷人的動機。前面我們也說了,這羣討債人對蘇淑芬進行類似的貼身跟蹤討債行爲長達一年,其間多次有言語衝突,我認爲雷星宇在某些地方放置一些防身用的器械,這是很正常的反應。”
宋羽霏道:“用來防身的器械,可以是棒子、錘子,或者是水果刀、菜刀等生活中隨處可見的物品,但雷星宇卻藏了一把管制刀具。”說着宋羽霏特意揚了揚手中的照片。
魯中華也說:“是啊,管制刀具,這性質就變了。說明他從那一刻,就起了歹心。”
沈巍卻說:“我也注意了雷星宇在公安的口供,他說這把刀的確是他事先放的,但在案發的當天,他已經忘了自己曾在抽屜裏放過刀。”
宋羽霏笑了:“一個人處心積慮弄到一把管制刀具,放在抽屜裏,你覺得他偏偏事發之時就會忘嗎?”
沈巍並不退讓:“請注意,雷星宇放置刀具的日期是3月30日,而案發日是4月15日,時隔半個月,完全有可能不記得了。”
宋羽霏一臉無語的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