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章 判罰 (第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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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定府伏氏女郎,於建光十三年八月四日向榮成縣購買小清山至藏虎山一帶的山林。
山中之物自該日起,均歸伏氏女郎所有。
外人未經允許進山,視作盜賊。
經查證,八月四日之後東山村人進山活動頻繁,並偷採林木,盜獵野味,數額巨大。
另自八月六日起,日日持械阻攔伏氏奴僕進山探查。
依據北晉律令,東山村人應受笞刑四十,主謀江旺杖五,並判退還贓款,合計七十五兩八錢。”
“不過伏姑娘心善,不忍東山村老弱因此受難,”吳縣丞口風一轉,“今日午前特與縣令商議,允各位賣身與她,債與罰自此一筆勾銷。”
“諸位,還不拜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