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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不是!警察同志,要不……您跟我回一下住處,我把身份證給您看一下,就在附近……”我連忙解釋道。
在我的一番解釋下,幾個警察終於肯跟我們回到了住處,查看了身份證,並且做了筆錄。
確定了不是賣淫嫖娼活動後,這才放了我們一馬。
並且警告我們,以後不許做出違背公序良俗的事情,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公共場所裸奔的話,會被處於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並且罰款!
考慮到我們的情節比較輕微,而且是晚上,海灘附近沒有人,情節不算太惡劣,這次只是警告,批評教育爲主!
擦!警察走後,我鬱悶的都快崩潰了!
傷害是不大,但侮辱性太強了!
這幫人不去抓食品安全,不去抓小偷小摸……天天在尖角旮旯,沒人注意的海邊守着,看有人賣淫嫖娼不?這是圖了個啥?
這一下,我和沈美娟都被登記了,這要是讓龔建國知道了,那可就糗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