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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比說一個知縣,做爲一個縣的最高負責人,除了負責民生的本職工作,還要負責稅務、治安、救災、案件審判等其它所有的工作,按照現代社會來講,知縣是兼顧了縣長、稅務局長、警察局長、消防隊長、法院院長等一個縣所有機構的職位。一旦知縣出了問題,那麼一個縣所有機構的工作就會陷入癱瘓,老百姓就會因此在生活的各方面受到非常大的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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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智鳴明白,要想讓這樣的現象不再發生,唯一的辦法就是像現代社會這樣,分散官員的權力,不在讓官員擁有過多的權力,讓官員各司其職。
可要是這樣,就得要成立很多的部門來承接當地官員分散下來的權力。這樣一來,所要花費的錢財勢必會有很大的增加,從而加大國家財政的壓力。
想來想去,段智鳴決定折中一下。成立新的部門來承接官員分散下來的權力這一點還是不變,只是成立的部門暫時不宜過多。先成立幾個部門來承接從官員身上分散來的基本而重要的權力,至於當地官員擁有的其它權力是否需要分散,等後續情況清楚後再說。
當地官員最基本,也是重要的權力就是執法權。執法權基本上分爲案件調查權、案件起訴權、案件審判權這三種。
段智鳴之前爲了讓都察院和國安衛有效及時的打擊東宋各地的貪污案件和間諜案件、叛國案件、謀反案件,就讓國安衛和都察院在東宋各地設立了分支機構,承接了東宋各地的貪污案件、間諜案件、叛國案件、謀反案件的調查權。
這一次,段智鳴爲了解決東宋各地官員的權力過於集中而造成的問題,決定專門爲案件起訴權這個權利設立一個執法部門,公訴司。並讓公訴司和刑部、大理寺一起,像國安衛和都察院一樣,在東宋各地設立了分支機構。讓刑部的分支機構承接當地官員的案件調查權、公訴司的分支機構承接當地官員的案件起訴權、大理寺的分支機構承接案件審判權。這樣,當地官員就不在具體負責當地案件的調查、起訴、審判了。
不僅如此,段智鳴還要將國安衛、都察院、刑部之前所擁有的案件審判權,全部都剝離出來,併入到大理寺中。段智鳴這麼做的目的,就是爲了防止國安衛、都察院、刑部和它們的分支機構和當地官員一樣,因爲權力過於集中而出現問題。同時,段智鳴決定採用現代社會中的雙重管理模式。就是由當地官員和刑部、公訴司、大理寺的分支機構的上級機關共同管理和監督刑部、公訴司、大理寺的分支機構。這樣一來,在加上都察院的分支機構,刑部、公訴司、大理寺的分支機構不但不會出現不受監督、濫用權力的現象,也不會出現上下勾結、違法亂紀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