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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了,律師最大的作用還是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
現代社會中,不管是哪個國家的法律,在刑事案件上都會規定被告必須要有一個律師來辯護。這個給被告辯護的律師,被告可以自己花錢請,也可以由法院給被告免費提供一名律師(前提是被告沒有錢請律師)。因此,在警察或者是其它的一些執法機關在抓人的時候,往往都會對被抓者說這麼一句話:你有保持沉默的權力,也有聘請律師的權力,如果你請不起律師,法庭會爲你免費指定一名律師。
立法機構之所以這麼規定,其目的就是爲了保證警察、檢察官、法官在沒有發現案件真相的情況下,不小心冤枉了被告時,能夠有一個專業的法律人士可以站在被告這邊,替被告洗刷冤屈。
可以這麼說,如果警察、檢察官、法官是防範冤假錯案的三道防線,那麼律師就是這第四道防線,或者說是最後一道防線。
而在古代社會里,雖然沒有律師這個職業,但卻有從事着律師工作的狀師。
但狀師和律師還是有着很大的不同,不同的地方一般是着五點:
一、律師是需要嚴格的資格認證,通常需要通過司法考試並獲得律師執業證書,同時需要有相關的法律專業背景和學歷要求。而狀師通常不需要資格認證,主要是落榜的秀才或普通人從事此職業。他們大多沒有受過專業的法律訓練,主要是現學現賣。
二、狀師的主要工作是爲當事人書寫訴狀、代理訴訟,特別是爲一些目不識丁的老百姓提供法律幫助。律師的工作範圍更廣,包括訴訟和非訴訟的法律服務,如起草法律文書、代理訴訟、提供法律諮詢等。
三、狀師在古代社會地位較低,常被貶稱爲“訟棍”,受到統治階級的打擊和厭惡。而律師的社會地位相對較高,受到政府的支持和鼓勵,政府對律師行業的發展基本持鼓勵支持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