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3章 吾有良謀堵與疏 (第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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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朝的稅收主要來源就是田畝稅和人頭稅。
漢初實行“十五稅一”的政策,即每收穫十五份,需繳納一份給國家。
後來,漢文帝時期將田租減半,實行“三十稅一”,並在某些年份免除田租。漢景帝時期,田租再次恢復到“三十稅一”的標準,併成爲定製。
人頭稅分爲口賦和算賦:口賦是針對兒童徵收的,算賦則是針對成年人的。
其中口賦又叫口錢。漢初規定七歲至14歲未成年男女,每人每年交20錢“以食天子”,即作爲皇室收入。
武帝時,口賦改爲從三歲起徵,並由20錢增爲23錢。元帝時,又恢復爲七歲起徵。
算賦規定15歲至56歲的成年男女每人每年向國家交120錢,稱爲一算,作爲戰備基金,購置車馬兵器之用。
文帝時算賦減爲一算40錢,武帝時由於軍費開支巨大,算賦又恢復到120錢。宣帝時又減爲90錢,成帝時減爲80錢。
後來各有增減,直到本朝桓靈二帝之時,算賦竟達150錢。
此外,漢朝還對資產徵收稅收,主要是針對商人和其他高收入羣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