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專輯發售 (第2/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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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時代到來之前,明星就是戲子,別說內地,就是香江的明星,合同都是一簽五年以上,十年二十年的比比皆是。
一張唱片的收入大致這樣分成:54.6%給唱片公司,30%給唱片店,製作人9%, 作曲1.7%, 作詞1.7%, 出版社1.7%, 日本音樂着作權協會0.4%, 演唱者0.9%。
即便這樣,分成的也極少,都是底薪,香江的萬把塊,內地的則是幾百塊,就是讓你演猴戲,你也得演。
跳槽都沒有用,因爲渠道爲王。
電視、電臺、報紙這些渠道不報道,觀衆壓根就查不到這人是誰,說封殺就封殺。
進入互聯網時代,明星不依託電視、報紙瞭解,轉而到了網上,不僅曝光量一下子上去了,而且還可以討論,這才倒逼唱片公司加薪,加分成。
李琦爲了擺脫唱片公司的賣身契,堅持合作制。
這種好處就在於可以以合作的形式分紅,而公司這邊則負責製作、宣發。
當然壞處也是有的,李琦要籤對賭協議,如果沒有回本,自己與星光各自出資百分之五十。
星光之前和李琦一起算過賬,CD賣五塊錢十塊錢,音像店從中盈利五塊,星光拿五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