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章 “王尚書、吳知府,你們可知罪?” (第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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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一番審訊和調查,證據確鑿,他們的罪行一一浮出水面。他們二人犯下了十大罪,條條當誅。
這十大罪包括:其一,貪污受賄,他們將國庫的錢財據爲己有,中飽私囊,數額巨大,致使國家財政虧空,民生建設停滯;
其二,草菅人命,隨意殺害無辜百姓,只爲滿足自己一時的私慾,視人命如草芥;
其三,強佔民田,通過威逼利誘等手段,強行奪取百姓賴以生存的田地,讓無數百姓流離失所,無家可歸;
其四,賣官鬻爵,將朝廷的官職當作商品進行交易,使得一些無能之輩佔據要職,擾亂朝綱;
其五,結黨營私,拉攏一批官員形成利益集團,排除異己,打壓忠良之士;
其六,私吞賑災糧款,在災荒之年,不顧百姓死活,將用於救濟災民的糧食和錢財私自吞沒;
其七,縱奴行兇,其府上的奴僕仗着主人的權勢在街市上爲非作歹,欺壓百姓,而他們不僅不管教,反而包庇縱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