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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局子裏呆了三個多鐘頭。
又是做筆錄,又是詢問事情經過,最後和我猜想的差不多,這件事被公家定成了互毆。
不過光從現場的目擊者來看,苗婷也算是見義勇爲,多少帶着一些性質在內。
公家隨便教育了幾句,說以後碰見這種事,一定要報警處理,不要擅自去和對方爭執動手。
因爲現在的法律,一旦人傷了,就算你佔理的事情也會變得沒理,最後還要賠一筆錢。
可能今天晚上那個小女孩也傷到了苗婷的心。
她沒有太多計較,表示自己願意拿出一萬塊錢賠給對方,達成和解。
我頓時冷笑出來:“一分錢不配,同志,我也受傷了。憑什麼我們要賠錢,要麼就誰都不和解,然後轉成民事訴訟,要打官司就打官司。”
“反正賠錢是不可能的。”
對方看見我態度強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