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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段律師、皮賴子媳婦攜張軍媳婦和另一方的六嬸陪着前進媽先後到了村委會,李明輝都想不到調解異常的輕鬆且結果令人滿意。
張家倆媳婦的訴求是張家願意賠付李正躍的所有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再賠李正躍後期營養費8萬元,皮賴子媳婦說說:“阿孃,求你原諒我們,千錯萬錯是我們家李山的錯,平時犯渾,這次更是連累堂哥、舅舅和姑姑,如果判了刑,我們幾家都要垮了。”說着一邊哭,一邊就要給來花跪下,六嬸眼疾手快把她拉住了。
李明輝問段律師:“段律師,如果躍叔家不起訴、或者出具諒解書,這個事情有緩麼?”
段律師拿出一個厚厚的本子說:“被誤傷的人如果不起訴,會有以下幾種可能的法律後果:
一、不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如果情節顯着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或者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在被誤傷的情況下,如果傷情輕微且加害人無故意或重大過失,或者已經超過了法定的追訴時效,那麼受害人選擇不起訴,就意味着不會啓動刑事追訴程序,加害人也就不會受到刑事責任的追究。
二、民事賠償權利保留
雖然受害人選擇不起訴,放棄了通過刑事程序追究加害人刑事責任的權利,但其仍然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規範,通過協商、調解或民事訴訟等途徑,向加害人主張因誤傷造成的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賠償等民事權益。其中,誤工費的計算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