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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期間,他接受羅維的邀請回香江拍了一部《龍在天涯》,這部電影讓李蓮傑認識了和賭王傳出緋聞的利智,又因爲利智,李蓮傑做出了拋棄糟糠之妻的舉動。
也是因爲這一部電影,李連杰認識了羅維的兒子羅大衛,只是那時的李蓮傑絕對不會想到羅大衛會聯合嘉禾把自己“坑”得那麼慘。
通過羅大衛,李蓮傑和嘉禾簽了兩年4部電影的合約,每部150萬港幣,總片酬爲600萬港幣。
1990年,《黃飛鴻之壯志凌雲》公映,這是李蓮傑在嘉禾合約期間拍攝的第一部電影,由於票房大賣,在合約到期之前,嘉禾向李連杰提出續約兩年。
李蓮傑則是順水推舟的要求嘉禾支付剩下300萬的片酬,因爲按照簽訂的合約——兩年4部電影,如果在此期間公司沒有其他檔期安排,仍然需要支付滿額4部電影的片酬。
李蓮傑提出的這項要求,完全是按合同辦事、合情合理合法,而羅大衛卻想用剩下的一半片酬套牢李蓮傑,讓其繼續成爲其賺錢工具,並且放出話來:“嘉禾有最好的律師,不夠你斗的。”
羅大衛甚至還提出了極其苛刻的續約條件,一是李蓮傑不可追究借給他的10萬美元;二是嘉禾片約照樣抽傭;三是此後十年之內,李連杰主演所有的電影,他一樣都要抽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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