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3章 沒啥難度啊! (第1/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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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這意味着,在借款糾紛的案件中,出借人需要自行提供足夠的證據,來支持其主張,包括借條和其他相關證據。
法院只有在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時,纔會依職權進行調查收集。
出借人的資金來源,一般不屬於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範圍?。
除了被告方主張之外,如果涉及民間借貸且金額較大,法院會主動對原告進行身份查驗?。
這個案子的金額是50萬,不是5萬,符合金額較大的條件。
主辦法官至少也會在系統查一下原告的身份。
按照林夏所說的,杜濤有過盜竊的前科,那麼這個出借能力就存疑。
在這樣的情況下,法院應該會進行審查包括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等事實,以確保案件的公正審理?。
很顯然,從這個案子表現出來的東西,那就有兩種可能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