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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在古老的景頗族民間,流傳至今的婚俗中,青年男女戀愛、社交自由。
過去,村寨中設有專供青年男女進行社交的“公房”,青年男女到公房約會稱爲“趕脫總”。
以前,絕大多數婚姻由父母包辦,實行買賣婚姻,盛行轉房和妻死續娶妻妹的習俗,採取討媳婦,載瓦語稱“米確”;訂媳婦,載瓦語稱“米東”;偷媳婦,載瓦語“米考”;搶媳婦,載瓦語稱“米魯”;4種方式締結婚姻。
討媳婦,是最普遍的一種婚姻締結形式,男子的父母或男子,自己看中某個姑娘,想娶她爲妻,便請人或自己設法,在姑娘不知情的情況下,偷得姑娘身上的一塊手帕,或者是一根頭髮,也可以是她衣服、揹包上的一根線頭,或隨身帶的檳榔、菸草等物品,把偷到的東西,拿去請祭師打卦。
如打卦結果認爲合適,男方家會在在自己的村寨中,選擇一個媒人叫“勒腳”,在女方的村寨中,選擇一個媒人叫“長同”,在打卦確定的日子裏,由勒覺、幫手和其他男女夥伴,攜酒去女方村寨,由女方的媒人“長同”作內應,在女方村寨外,截獲這個女子後,由兩個女方村寨的姑娘,和男方同來的同伴陪伴着,把她護送回男方村寨,同時,“長同”帶着燒酒禮品,到女家通報並商議聘禮。
婚禮在當天或是第二天舉行,第3天新郎陪同新娘,帶上聘禮去丈人家回門。
如果姑娘的父母反對這樁婚事,必須在舉行婚禮,董薩祭鬼之前把女兒領回,如果在此之後,就只有待他日通過“講事”的方法解決了。
訂媳婦,當男子家看中一個女子,但她尚年少不能結婚,就把她“訂下”,待女子成年後再擇日討回。已經被人“訂下”的女子一般不會再被別的男子討去。
偷媳婦,是一個男子看中一個女子,並經過董薩打卦決定,要討這個姑娘,但姑娘的父母和姑娘知道後反對,爲躲避男方強求,姑娘躲藏起來,在這種情況下男方請長同、勒覺等夥伴設法,把姑娘從躲藏的地方,偷搶出來成親,之後再商議聘禮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