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国家建构的正当性来源 (第12/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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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72页。
[33] [美]狄白瑞:《亚洲价值与人权:从儒学社群主义立论》,陈立胜译,第25页。
[34] 有关梁启超权利思想的分析,参见杨贞德:《自由与限制:梁启超思想中的个人、礼与法》,载《台大历史学报》(台北),第34期,2004年。
[35] 根据金观涛、刘青峰的研究,中国的权利概念最早是运用在国家权利上,然后再发展到个人的权利。参见金观涛、刘青峰:《近代中国“权利”观念的意义演变:从晚清到新青年》,载《“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台北),第32期,1999年。另外可参见王尔敏:《中国近代之人权醒觉》,载氏著:《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续集》;赵明:《近代中国的自然权利观》,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章。
[36] 参见[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5、6章。
[37] 陈独秀:《〈每周评论〉发刊词》,见任建树等编:《陈独秀著作选》,第1卷,第427页。
[38] 李大钊:《民彝与政治》,见《李大钊全集》,第2卷,第334—339页。
[39] 张奚若:《国民人格之培养》,见《张奚若文集》,第356—357页。
[40] [明]缪昌期:《从野堂存稿》,卷一,《公论国之元气论》。
[41] 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关于卢梭公意思想的讨论,亦可参见[美]华特金斯:《西方政治传统:近代自由主义之发展》,李丰斌译,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9年,第4章;[英]鲍桑葵:《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汪淑钧译,第128—1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