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新天下主义与中国的内外秩序 (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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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新天下主义要消解的,正是传统天下主义与各种轴心文明的这种从核心民族向全球、从中心向边缘、从单一特殊性上升为同质普遍性的文明构成。新天下主义所追求的普世价值,乃是一种新的普世文明。这种普世文明,不是从某个特殊的文明变异而来,而是各种不同文明所共同分享的普世文明。
现代性文明发生于西欧,但在其向全球的扩张过程之中,自身也发生了分化,刺激了各大轴心文明和各民族的文化向现代的转化,到了20世纪下半叶,随着东亚的崛起、印度的发展和中东的革命和南美的现代化,现代文明的各种变种出现了,现代性不再属于基督教文明,而呈现出可以与各种不同的轴心文明乃至地方文化相结合的多元现代性。而新天下主义所追求的普世文明,乃是为不同国家与民族所共同分享的现代文明。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中,明确区分了对普世文明的两种阐释:一种是在意识形态“冷战”或者二元式的“传统与现代”分析框架之中,将普世文明解释为以西方为典范的、值得各非西方国家共同仿效的文明;另外一种是在多元文明的理解框架之中,认为普世文明乃是指各文明实体和文化共同体共同认可的某些公共价值以及相互共享与重叠的那部分社会文化建制。[3]这种新的普世文明以共享为特征,它与西方文明有着历史的渊源关系,但发展至今又与之分离,超越于西方,为全球所共享。
新天下主义所追求的新的普遍性,正是与传统轴心文明所不同的分享普遍性。传统的天下主义和轴心文明之普遍性是从某个民族的特殊性升华而来,并与各自的超越世界相通,但新天下主义的普世性格,不在某种特殊性之上,而在众多的特殊性之中,因此它不再具有传统的天下主义那种超越性格,也不再需要天命、神意或道德形而上学的背书。新天下主义的普遍性以各种文明与文化的“重叠共识”为其特征,从某种意义上,回到了儒家理想的君子世界:“君子和而不同”,不同价值观与利益诉求的文明与文化以和谐的方式共处于同一个世界,并分享最基本的价值共识。
新天下主义所追求的新普遍性,是对各种各样的华夏中心论、欧洲中心论的突破和超越,它并不试图在各大轴心文明和民族文化之上建立一个庞大的文明霸权,它不预设任何一种文明代表21世纪,更不用说代表人类的长久未来。新天下主义理性地意识到各种文明与文化内在的有限性,无论从文明秩序还是政治轴心来说,当今世界都是一个多元的和多极化的世界,虽然有强势话语、有帝国的霸权,但人类真正的希望,不是某种文明或者制度的独大,哪怕它再理想、再伟大。科耶夫所说的“普遍同质化”的世界,总是很可怕,只有赫尔德所赞赏的有着各种花朵竞相芬芳的世界,才是最美好的世界。但一个多元文明和文化的世界,为避免文明与国家之间的残杀,需要一个康德式的普遍、永久的和平秩序与世界秩序之普遍规则,不能以西方文明的游戏规则为准则,更不能从对抗性的反西方逻辑之中获得,新的普遍性应该是天下人所共享的普遍性,是不同文明与文化之间所获得的“重叠共识”。
钱永祥在《主体如何面对他者》一文中,区别了三种不同的普遍性:一是强调支配与被支配的生死之争,通过征服他者而实现主体的“否定他者的普遍性”;二是用回避的方式超越他者,追求一种对自身和他者都中立的“超越他者的普遍性”;第三种是通过我者与他者相互承认、尊重差异又积极寻求对话与共识的“承认他者的普遍性”。[4]无论是以西方还是以中国为中心的普遍性显然都属于第一种支配性的“否定他者的普遍性”;而自由主义所主张的“普世价值”,是无视各种文明与文化的内在差异,企图以“价值中立”的方式超越他者与我者的特殊性,建立“超越的普遍性”。然而,无论是支配还是超越,其背后都缺乏对各种他者独特性、多样性的尊重和承认。新天下主义的“共享的普遍性”类似钱永祥所欣赏的“承认他者的普遍性”,在各种不同的文明、文化、民族与国家之间,既不追求某个特殊文明的支配性地位,也不轻视各大文明的特殊趋向,而是在各大文明之间寻求对话,通过平等的互动获得共享的普遍。
罗尔斯曾经设想过宪政国家的普遍正义秩序和全球的万民法秩序。他论证了宪政国家内部通过在不同宗教、哲学和道德体系之间的“重叠共识”,建立政治自由主义的内部秩序;而在国际事务中,则以普遍的人权法则建立全球的正义秩序。在这里,罗尔斯或许犯了一个“途径倒置”的错误。一个国家内部的正义秩序,需要一个强势的、有实质内容的公共价值,而不能以权宜性的“重叠共识”为基础。但在多种轴心文明、民族文化并存的国际社会,以西方文明的人权标准作为万民法的核心价值,又显得过于实质。民族国家内部需要厚的公共理性,而国际社会只能建立薄的底线伦理,而这种底线伦理只能以不同文明和文化的“重叠共识”为基础,这就是新天下主义所追求的去中心、去等级化的分享普遍性。
<h3>三、天下的内部秩序:多元一体的国家治理</h3>
天下主义是古代中国的灵魂,这一灵魂的制度性肉身,乃是与今天的民族国家形态大为不同的中华帝国。民族国家的制度形态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建立民族国家内部统一的市场与制度、同一的国民身份和国族文化。而帝国的治理方式具有更大的多元性和灵活性,它不要求帝国统治的疆域内部整齐划一,在保持对中央政权臣服的前提下,容许帝国内部的各个民族和地域保持自己的宗教与文化,并且在政治上有相当的自主性。历史上古今中外那些成功的帝国,无论是马其顿帝国、罗马帝国、波斯帝国、伊斯兰帝国,还是近代的大英帝国,在治理上都具有类似的特点。而自秦汉至清朝的中华帝国的两千多年历史,更留下了值得回味的治理智慧。
晚清之后的中国虽然转型为欧洲式的近代民族国家,但其治理下的庞大人口,横跨平原、高原、草原和森林的辽阔疆域和众多具有不同宗教与文化的民族/族群,使得中国在国家形态上依然是一个具有民族国家制度形态的帝国,从中华民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几代中央政府都努力建立高度统一的制度与文化结构,打造同一化的国族中华民族,然而一百年过去了,制度、文化与国族的同一化仍没有完全实现。为什么在传统的帝国形态里面边疆与少数民族能够相安无事,而在近代民族国家治理框架之中反而问题严重?帝国的治理经验对于今天的民族国家有无令人可受启示的经验?
天下主义在空间概念上乃是一个以中原为中心的差序格局,中华帝国采取的是一种相应的同心圆治理方式:在其统治的内圈汉人居住地区,采用的是自秦始皇开始的郡县制;而在其统治的外圈边疆少数民族的居住地区,根据不同的历史传统、民族特点和区域状况,分别采取分封、羁縻和土司等地方治理制度,只须在名义上承认中央王朝的统治权威,而让少数民族拥有充分的自治,延续历史上遗留的地方政治、文化风俗和宗教信仰。邓小平1980年代提出的对港澳台地区实行“一国两制”的设想,就是来源于帝国传统的多元治理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