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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公制度,
三公是指丞相,御史大夫,太尉。共同行使宰相的職權,協助皇帝處理全國的政務,參與中央政府的行政決策,並負責具體的執行。
1,丞相
丞相居百官之首,俸祿最高,掌佐天子,助理萬機。西漢初期,丞相具有選用官吏之權,有彈劾百官和執行誅罰的權力,有主管郡國上計和考課之權,有總領百官朝議和奏事之權,有封駁皇帝詔令和諫諍之權,凡有重要的政事,如立新君,立儲,封贈,賞功,罰罪等事,以及財政,選舉,民政,法律,禮制,邊事等方面的重大的事,往往是由皇帝委託丞相主持,召集百官集議,集議的結果由丞相領銜上奏於天子,再由皇帝和丞相共同決策定議。
丞相府的官員和掌職及俸祿如下:
丞相,金印紫綬,秩俸萬石。
丞相司直,輔佐丞相,檢舉不法,秩俸千石。
丞相長史,輔佐丞相,督率諸吏,處理各種政務,秩俸比千石。
丞相徵事,秩俸比六百石。
丞相史,秩俸四百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