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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是兩院議事新制,這是財權轉移引發的新議題,同時也是英華國家稅制進一步發展的延續。
英華立國四十多年,稅制發展大致可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確立以公司爲主體的大型中型工商稅基,加上海關稅入以及殖民、金融、軍工等專營事業,以間接稅爲主,原則是掌握經濟最活躍部分,以此爲財政基礎,完成了立國時代的初步建設。
第二階段是收復江南後,完成了中央與地方的分稅體系建設,將稅基擴展至大多數上規模工商體,以及所有經濟領域,只留出農業、小工商和部分土地爲地方稅基。在這個階段,一些直接稅開始引入稅制體系,例如黃金、珠寶和煙等奢侈品的消費稅。
北伐一統後進入第三個階段,加上紙鈔發行的背景,藉助越來越完善的金融體系,直接稅的增長越來越迅速,國稅總署由商部專隸經計院就源自此背景。
以計相由皇帝親選爲標誌,皇帝掌握財政時,國家稅制的博弈方是皇帝和兩院,尤其是西院以及金融聯合會,政事堂的發言權很小。而現在財權歸宰相,計相由宰相任免,就需要將原有的博弈佈局進行調整。
宰相之權暫時不好再升,那麼就分拆兩院,確保其不會輕易實現利益交換,結爲一體。於是繼兩院失去宰相推選權後,一條寬闊河流再橫亙在兩院之間。兩院法權領域被打通,但是在決議權上卻各有偏重。
西院在審定東院通過的增減稅項、增減稅額,以及涉稅法案上享有特別決議權,必須三分之二通過纔有效。而東院在審定西院通過的國家預算分配以及相關法案上享有同等待遇,其他情況下都是簡單多數即可通過。
英華兩院就此形成全新格局,在決定國家財政盤子有多大這一事上,西院有更多發言權,而決定這盤子該怎麼分,東院有更多發言權。
基於財政的特別決議權,確保了兩院相互制衡,而在此之外的各項法權則通行兩院,爲確保這制衡不將矛盾壓在兩院之間,以及兩院相互推諉扯皮,除了宰相所有的財權外,還引入裁判機制,以大判廷爲最終審裁方。如果再有什麼意外,才輪到皇帝出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