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章 義子鄭成功 (第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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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見條約》共十三款,
其中要求德川幕府統治下的倭國:
一,割讓石見藩和肥前藩。
二,向大明平虜侯賠償軍費一千萬兩白銀,分五年還清。
三,兩口通商,僅開放長崎、大森兩處爲通商口岸,允許大明、高麗等他國人居住並設派領事。
四,單邊協定關稅,倭國商品出口需向大明金州商會繳納貨稅、餉費,而外銷往倭國的商品貨物,倭國無權收取任何費用。
五,准許金州商會之註冊商人在倭自由貿易等。
六,大明百姓在倭國,享有優待和豁免權。
七,大明可在石見藩和肥前藩自行招募兵勇,倭國應給予最大程度的支持且不得干預。
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