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章 大亂將至 (第2/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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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令清廷鎮壓義和拳組織,同時禁止大清百姓成立或加入具有反帝性質的組織,違者一律處斬;
地方各省督撫、文武大吏及有司各官,對轄區內發生的排外事件,必須立即彈壓懲辦,否則即行革職,永不敘用。
所有各項懲處規定,須由清政府在全國各府廳州縣佈告張貼兩年。
三是賠款,清政府昭告全世界對此次事件負全責,賠償列強國被殺死的公民撫卹金及這次所有參加戰鬥聯軍的精神損失費和武器裝備消耗費用以及租界、港口的誤工費總計4000萬兩海關銀,分三年內還清。
同時規定在北京建立使館區並劃定使館區界址,禁止清朝民人居住,使館區由使館自行管理,並由各國自主“常留兵隊,分保使館”。
規定拆除除大沽炮臺外的“有礙京師至海通道”之其他炮臺,且永不得修建。
規定清政府禁運軍火入境,爲期二年,如有必要,亦可續展。
四是修約,規定“將通商行船各條約內,諸國視爲應行商改之處,及有關通商各他事宜,均行議商”,保證列強隨時提出修改對華通商行船各條約的權力。
五是外交改制,規定將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按照諸國酌定,改爲外務部,班列六部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