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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君所常言,若欲實現全民民主;其路徑,是軍政——訓政——憲政;而訓政時期之唯一之要政,即‘地方自治’,其操作模式,即以縣爲基本單位分縣自治,軍政府授地方自治權於人民,而自總攬國事之時代,期間,地方自治權歸之其地之人民,地方議會議員及地方官皆由人民選舉。”
“君談及日本政制時曾言:日本之市、町、村組織都很健全。日本之強,非強於其堅甲利兵,乃強於其地方組織之健全。要考察日本政制,最好看看他們的地方自治。不過他們這種地方自治,官治氣息很重,是不合乎民權主義及全民政治的要求的。”
“湖南行自治之後,或言爲防自治省割據,分裂國家主權,軍政時期及訓政時期,所最先著重者,在以縣爲自治單位,蓋必如是,然後民權有所託始,主權在民之規定,使不至成爲空文也,今於此忽之,其流弊遂不可勝言。此論理由有三,第一,以縣爲自治單位,所以移官治於民治也。今既不行,則中央及省仍保其官治狀態,專制舊習,何由打破?第二,事之最切於人民者,莫如一縣以內之事,縣自治尚未經訓練,對於中央及省,何怪其茫昧不知津涯。第三,人口清查,戶籍釐定,皆縣自治最先之務。此事既辦,然後可以言選舉。今先後顛倒,則所謂選舉,適爲劣紳,土豪之求官捷徑,無怪選舉舞弊,所在皆是。第四,人民有縣自治以爲憑藉,則進而參與國事,可以綽綽然有餘裕,與分子構成團體之學理,乃不相違。苟不如是,則人民失其參與國事之根據,無怪國事操縱於武人及官僚之手,此所謂合九州之鐵鑄成大錯者也。”
“或言,在訓政時期,政府當派曾經訓練考試合格之員,到各縣協助人民籌備自治。其程度以全縣人口調查清楚,全縣土地測量完竣,全縣警衛辦理妥善,四境縱橫之道路修築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權使用之訓練而完畢其國民之義務,誓行國家民族主義者,得選舉縣官以執行一縣之政事,得選舉議員以議立一縣之法律,始成爲一完全自治之縣。”
“事實果真如此乎?答曰:非也!自湖南地方自治運動興起,得有大治之成後,有好些省亦仿效設立自治籌備處。江西即是如此,曾設立自治人員訓練所,大規模訓練人才,約數年之久。又江蘇江寧縣亦進行地方自治,設立村治育才館;浙江則設立地方自治專修學校。凡此皆是仿效湖南開辦,不過有的從省來作,有的從縣來作。從縣來作的除江寧縣外,廣東廣西福建亦辦地方自治,定數縣爲全國模範縣,有大批的款項,派好多賢達人等籌備辦理。可到了今日,無論從縣作的,從省作的,有獲成功者,亦有失敗者。失敗地方之自治機關則統統取消,且只聽見取消,沒聽見有人反對取消;取消之後亦無人可惜。綜其原因,乃其所辦的事情,只不過籌經費,定章程,立機關,振人員,人員虛擲經費即完了!”
“璟等對此情況,多方考查,乃至自治失敗之地,多爲連年天災人禍,民不聊生,而當地人民之不識字者佔百分之七八十左右,於此而設立機關,空談自治,是無異南轅北轍,背道而馳,其籌備地方自治無法定組織,各自爲政,多假託於地方官吏豪紳之手,支離破碎,名實俱無,結果自治之組織愈大,豪強之把持愈加,自治之耗費愈多,人民之負擔愈重,名爲自治,實乃自亂。”
“顧將軍(顧品珍)主政雲貴,前日亦寫信告之,曰吾省以農自立,全省人口百分之七十以上,以農爲業,而農民全散處於鄉村,故自治之基礎在鄉村。近年以來,因受天災人禍之影響,不獨邊遠地方以及匪區災區農村瀕於破產,人民救死不逞,即號稱富庶之區,秩序未經破壞,亦且岌岌有不可終日之勢,生活不能安定,對於自治事業,自難感覺興趣。”
“所謂土豪劣紳即指鄉間一般人之愚懦受欺,一二人之威福自恣的事實;卻非某個人的品行問題。破獲煙賭而罰款,軍警機關行之,其禍猶小;自治機關行之,爲害實大。禁菸禁賭,誠然最宜由地方自治來作這功夫;但假使自治區公所亦能破獲煙賭,隨意罰款,那便是形成土豪劣紳的絕好機緣了。鄉民愚昧懦弱,自是社會經濟問題、文化問題;從根本上講,非經濟進展,文化增高,無法免除土豪劣紳的事實。但若本着數千年無爲而治的精神,讓他們度其散漫和平的生活,卻亦不見得有幾多土豪劣紳。所怕得是根本說不上自治而強要舉辦自治,那就沒有土豪劣紳的地方,亦要造出土豪劣紳來。請君試想:本自容易受欺壓的鄉民;將其劃歸一個區域、而安上一個與地方官府相銜接的機關,此機關時時向他們發號施令,督迫他們如此如彼,又可以強制的向他們加捐要錢,檢舉他們某項罪名(例如煙賭)而處罰他們;這簡直是替土豪劣紳製造機會,讓他正式取得法律上地位,老百姓更沒法說話罷了。不獨給他以法律上地位而已;並給他開出許多可假借的名色題目來,又且資他以實力。”
“湖南自治得以成功,乃因其地經濟發達,新政深入人心,人民不欲湖南爲南北勢力之角逐地,有自治之強烈要求。然對根本說不上自治及根本不具備去舉辦自治條件之地,而強要舉辦自治,無異於揠苗助長,非獨無益,且有大害。”
“今後實施地方自治,依璟等所見,目下中國的現實,有自治訴求之地者,可予幫助其實施自治,而無有訴求者,亦或其地經濟文化未達足夠程度者,不可遽然實行自治。村縣如此,省亦如此。可自治之省立憲自治,而不宜自治之省,當爲中央直轄行省,自治省與直轄省並存,爲當下中國之所宜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