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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汪鈞具有在廈國境內開礦六十年的權利,開採中如遇金銀礦脈須無償上繳國庫,鐵礦開採按十分取二納礦課,其他礦物任由開採,不需納稅課。開礦所佔民地須經雙方同意後按市價進行補償,所佔官山需額外領帖輸稅。
六、汪鈞具有在廈國境內圈地開設工廠的權利,如需佔用民地或官地須經雙方同意後按市價進行補償。在廈國境內所有工廠產品將全部通過奇貨居銷售,銷售收入統一按售價的十取一課稅,除此之外不再有其他任何形式稅課。
七、由於技術保密需要,汪鈞對自有產業內的區域擁有管轄權,不經都察院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闖入。汪鈞對自有技術有保密權,未經汪鈞許可,任何人不得盜用其技術從事經營和銷售來牟利。對侵犯其技術權利的盜用者,汪鈞有權向其追索賠償。
八、汪鈞承諾負責籌建皇宮內各處用電之照明系統;承諾陸續完善皇宮和各省之間,各省各縣之間的電報通訊。
該協議簽署之日,內容詔告天下。
五日後,蓋有皇帝玉璽的一式兩份協議送達了汪鈞手上,
汪鈞簽上了自己的名字,自己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由驛站傳遞迴京城。
談判結束後汪鈞第一件事就是趕回雒縣,他早就想選址靠近楊家村方向的河邊無人空地處建機器廠。
在那裏建廠的最大好處,是可以爲麥塊基地再加一道名正言順的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