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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品中正制又稱“九品官人法”,是魏晉南北朝時期主要的選官制度。以下是關於九品中正制的詳細介紹:
1。產生背景:
察舉制的弊端:東漢後期,察舉製出現諸多問題,政治腐敗、貪賄盛行使得這一制度名存實亡,“舉秀才,不知書;舉孝廉,父別居”的混亂局面頻繁出現,選拔用人標準形同虛設,選拔官員作弊腐敗盛行,加劇了黨爭形勢,造成了東漢末期的政治黑暗和軍閥割據局面,察舉制亟待改革。
加強中央集權的需要:東漢末年察舉完全爲地方士族所控制,爲了避免地方操縱選舉,將選拔官吏的權力控制在中央政府手中,建立新的選官制度勢在必行。
統治者與士族妥協的結果:東漢末年地方上逐漸由世家大族所控制,他們成爲地方割據勢力所依靠的主要政治力量。曹丕在稱帝前夕,採納了士族陳羣的建議,制定了九品中正制。
2。主要內容:
設置中正:中央在地方上設置大小中正,州一級的爲大中正,郡縣級的爲小中正。州中正由中央任命,郡中正最初由各郡長官推薦,西晉時改爲州中正推薦。中正官通常由品級較高、有威望的現任中央官員兼任。
確定資品:中正根據家世、道德和才能三個方面評定士人的人才等級,寫出評語,並將其劃分爲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作爲政府選官的依據。
按品授官:與資品相應,官品也被劃分爲九等。士人獲得相應的等級後,便有了做官的資格,由政府根據其資品授予官職,一般資品與起家官的官品之間相差三至四品。此外,還有“三年一清定”,對人才品級在例行評定基礎上進行復評調整,以提高“鄉品”等級精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