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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天從青龍寺回來後,張超便一直在想着要如何從崔家把屬於十三孃的鄭氏嫁妝給拿回來。
其實這件事情說容易也容易,按照律法,女子的嫁妝是受到律法保護的。女子嫁入夫家,她們的嫁妝並不會成爲家庭的公產,而依然是屬於她們的私產。不但公婆不能拿去,就是丈夫也不能拿去。
如果女子被休,或者和離,那麼這筆嫁妝是能帶走的。如果女子去世,那麼這筆嫁妝就屬於她的兒女,要是沒有兒女,則嫁妝多半要歸孃家,丈夫頂多能得到一半,這還得看協商,也是經常容易發生糾紛爭產的所在。
在有明確法律條文的情況下,張超直接公了,請十三孃的舅舅出面打官司,這事基本上不會有懸念。
不過事情真要鬧到這一步,可就有些不好看了。
說來,唐朝女子的權利還是很高的,受到官府的保護,不像是明清之時,女子完全就是男子的附庸了,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三從四德的。
這時的女子,還有自己的財產權,放後世不敢想象。
張超真的直接跟崔家對簿公堂,那以後就撕破臉皮了,對崔十三娘來說,也於名聲有損。
最好的辦法,還是私了,想辦法說服崔善福,主動交出這筆嫁妝,這樣大家都好。
張超靠在榻上,出神的望着窯洞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