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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超能真正得到的食邑也就這五十戶,如今一般都是每戶取三丁以上七丁以下,如張超這樣的新晉小子爵,分到的封戶肯定一戶只有最低的三丁,那麼實際上張超真食封五十戶,就是能享受一百五十丁的租庸。
張超的封地在武安縣,但其實也就是掛個名而已,朝廷在武安縣裏拔出一百五十丁作爲張超的封戶,然後張超以後就能享受這五十戶的租庸了,但其它的權力就沒了。
那些封戶不是他的奴僕也不是他的佃戶,更不是他的領民,他也不是領主封君。
每年到了收租的時候,張超可以派自己一個管事,這人可以掛個徵封使的名頭,到武安縣去收租,武安縣地方官則會派出胥吏一起下鄉收租,到時兩邊各執一份文件,覈對無誤後向封戶收取封物。
封物也就是本該繳給朝廷的租庸,標準是每丁納租粟二石,調則隨鄉土所產,每年交納絹或綾二丈、綿三兩,若不產絲綿,則納布二丈五尺、麻三斤。
另外原本百姓每年還得向朝廷服丁役二十天,封戶改向封主納絹,每日折絹三尺,一年折絹六丈。
但是這些封戶納的封物,並不能全給封主,而是還要三分。一分歸國家,二分歸封家。
若是實打實的按每戶三丁收封物,張超的五十戶實封,一年能得二百石粟,絹三百匹、綿四百五十兩。
按眼下的物價,粟一石七百五十錢,絹一匹二百錢算,大約一年還不到三百貫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