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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家鼎對唐律的內容很熟,但是具體到哪個條文他並沒有具體記憶,所以拿起桌上的《永徽律》翻看了一下,找到了這個條文,果然跟自己原先記憶的一樣。
根據唐律,動物單方傷害另一方,跟動物相互撕咬造成的侵權損害賠償的範圍是不同的,已經簽發的判詞認定了相互撕咬的事實,卻按照單方傷害的法律規定來判決,這樣的結果,要麼是書吏審查事實不嚴,認定事實錯誤,要麼是引用法條錯誤。
如果是前者,說明書吏的審查案件的責任心不強,以至基本事實認定錯誤;是後者,說明書吏法律素養不高。——唐律條文規定得很清楚,爲什麼還會做出錯誤的判決呢?只能說明刑房書吏對刑律基本規定都不熟悉,更不要說立法精神和宗旨的把握了。
他站起身,進屋來到康縣令几案前,躬身道:“康縣令,我有個問題想向您稟報。”
康縣令抬起頭望着他。
蕭家鼎道:“我發現咱們草擬的判詞都太簡單了,而且沒有相關證據和法條,這樣輕率同意,可能會處理錯誤啊。能不能讓他們改改?”
康縣令哦了一聲,也不看那判詞,道:“行啊,這方面你是行家,你要替我把關的,只要是爲了審查好案件,你覺得怎麼辦好就怎麼辦,通知下去就行了。”
“是!”有了康縣令這句話,蕭家鼎心裏就有底了。他又準備給康縣令報告發現的錯誤,可是他轉念一想,決定還是先把事情搞清楚再一併彙報。於是他沒有說,拿着那已經簽發的判詞出門,來到了鄧縣尉的簽押房。
鄧縣尉見到他,趕緊起身道:“蕭執衣來了,有什麼吩咐啊?”
“不敢,我是來傳達縣令的話的,康縣令說,刑名案件,關係重大,不能馬虎,所以,有一些工作上的要求,讓我具體安排。麻煩縣尉請刑房的徐司法、董法佐,還有縣尉的執衣來,咱們一起商量一下。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