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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初年,捉姦僅僅是丈夫的正當權力,外人不得插手,即便是直系親屬也不行。
不過,這裏又出現了一個問題。如果姦夫是蔣門神或者西門慶這樣的身強體壯之徒,而丈夫則是武大郎或者手無縛雞之力的文弱書生。只怕捉姦不成,反要被草。
於是,明中期之間法律又做了修改。那就是允許非“親夫”參與這場激動人心的成人遊戲。
《擬罪問答》中是這麼規定的:“問曰:如妻妾與人通姦,除親夫之外,其餘親屬在奸所殺死姦夫、姦夫者何斷?答曰:但所居及有服之親俱許捉姦論,律文原不開載親夫二字。”
“這句話的意思是,參與捉姦者,如果是和你住在一起的親友或者在五服之內,殺死行奸之人無罪。霍立春是你家養的小廝,雖不在五服之內,卻也算是同你住在一處。所以,這個條文也適用於他。霍氏,你可聽明白了?”說完,周楠問霍寡婦。、
霍寡婦恍然大悟,面上露出喜色:“多謝周老爺。”
外面圍觀的羣衆也都紛紛點頭,道,原來還有如此一說,這樣就好,這樣就好。
周楠說了半天,算是爲大明朝的普法工作出出了一分貢獻。
霍寡婦對霍立春道:“立春,你就隨周老爺到衙門走一趟。放心好了,沒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