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林甫專權 (第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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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初以來,帝國每年的租稅雜役均由戶部下屬的度支司制定當年的徵稅辦法,皇帝批准後,發到州縣及諸司,然後進一步貫徹落實。每年僅是下發政策文件,就需要將近50萬張紙,而且各地政策輕重不等,又沒有定額,所以很多地方官從中弄虛作假,藉機斂財。
李林甫成爲首席宰相後,敏銳的發現了這個問題,在和派往各地的採訪使以及各州的朝集使商議後,他決定取消一些不利與民、非當地所出的項目,其中就包括將各州每年應支出物的明細統一修改爲長行旨條5卷,這樣尚書省有關部門每年只需要根據這5卷旨條的規定頒行,各州只需要一兩紙即可,大大簡化了行政手續。
第二、將地稅、戶稅新的徵收辦法立法。
地稅、戶稅在唐初即開始徵收。地稅本是作爲填補義倉之用,每畝最初繳納兩升,後來改爲按戶徵收,但即使是上上戶也只收五石,戶稅主要用於支付官員俸祿和政府行政開支,雖然徵收,但從唐初到開元年間沒有形成定製。隨着土地集中爲了增加國家收入,開元二十五年李林甫決定,王公以下繳納地稅,每年按照所種土地每畝繳納兩升,狹鄉按戶籍上登記的土地面積進行徵收,寬鄉依據每戶實際耕種土地的青苗簿徵收,商賈及無田戶仍按戶等徵收。
從實際效果來看,針對不同的人羣採取不同的徵收政策,是符合帝國實際利益的,不僅擴大了地稅的負擔面,也增加了地主向帝國交納地稅的數量,從而曾加了國家粟米的收入。跟隨地稅徵收的立法,李林甫隨後將戶稅徵收也確定下來,實行三年一大稅(約150萬貫),每年一小稅(約40萬貫),專門用來帝國軍隊建設、驛站管理及郵遞費用支出等,此外每年再加別稅80萬貫,用作地方政府每月辦公用品的開支。
第三、進一步推行折納制度。
所謂折納,通俗的解釋就是如果你沒有銀子交稅,可以用布匹、粟米等實物代替銀子交稅。唐朝是指按錢折價交納粟帛,後來到了宋代發展到以產業償還官欠。這種制度南北朝時期曾經實行過。唐代最初僅在江南實行,例如武則天時期就在江南實行過納布代租的折納制度。中宗李顯之後,又把供給義倉的粟米變成京城的納米,名曰:變造。開元二十五年(737年),李林甫依據關中地區農業產量有所提高及各地區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進一步調整各地折納的實物,將折納制度推行到了全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