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第二次鴉片戰爭 (第2/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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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該夷意在要求,尤當不動聲色,加之防範,屆時唯有隨機應變,以絕其詭詐之謀。葉名琛在粵有年,熟悉情形,諒必駕馭得宜,無俟諄諄告誡也。
皇帝陛下已經亮明態度,要“絕其詭詐之謀”,因此葉名琛只得照辦。仔細分析咸豐皇帝的反應,可以說其實這是一種本能反應:十二年前洋人們讓大清帝國蒙羞,這個傷痛是無法忘記的,包括《南京條約》等一系列條約在內,已經讓大清帝國給了洋人們一個交代。現在洋人們又要索取,這在咸豐皇帝看來是萬萬不能接受的,因此本能地就會產生一種排斥心理。然而這種本能的、非理性的判斷,以後世的觀點看,實在不利於大清帝國在列強之中的生存。事實也證明了咸豐皇帝的不理性最終導致了大清帝國再次蒙羞,而且從實際負責人葉名琛的個人素質來看,他也不是個合格的執行者。
咸豐皇帝的明確指示,等於讓身在廣東的葉名琛拿到了尚方寶劍,他可以全權處理本次洋人們提出的修約事宜。然而葉名琛雖然勤於職守,卻性格古板,《籌辦夷務始末》中說他處理問題“頗自負,好大言,遇中外交涉事,略書數字答之,或竟不答”。這段記載說明,葉名琛或許是個盡職盡責的官員,但卻不是個合格的外交家,以這種傲慢、簡單的態度對待外國人,也就註定了本次修約事宜不可能會有好結果。
咸豐四年(1854)二月,英國公使包令發照會給葉名琛,希望雙方能夠見個面。葉名琛雖然同意見面,但條件是必須在廣州城外的洋行,而包令堅持要在城內的官署,雙方各不相讓,最終沒能形成統一意見,此事不了了之。
英國人明白葉名琛的這種反應,其實就是在逃避修約,爲此包令聯合美國公使麥蓮決定另闢蹊徑,發照會給兩江總督怡良要求會晤,但是也遭到了怡良的拒絕,理由是包令沒有攜帶國書,而且條約裏也沒有“兩江總督與各國公使議事之說”。一直到五月二十日(6月15日),麥蓮在崑山會見怡良時,要求修改條約,允許長江通商,甚至表示只要清政府同意這個要求,他們可以協助鎮壓太平天國。怡良依舊不爲所動,表示麥蓮應該回去繼續找葉名琛去反映,畢竟修約事宜是廣東欽差大臣管理的事務,自己不能越權。
咸豐皇帝得知英美公使先後向葉名琛和怡良提出修約的消息後,指示軍機大臣“唯各國通商事宜,向歸兩廣總督專辦”,也就是說修約事宜除了葉名琛之外,所有大臣全都不得插手。而且他還諭令怡良、吉爾杭阿等有關大臣,對於公使的要求,必須予以拒絕,千萬不要被他們的謬論所蠱惑。
六月九日(7月3日),英國公使包令在上海會晤江蘇巡撫許乃釗,要求修改條約,許乃釗允諾包令可以向皇帝陛下奏明此事。沒想到就是因爲這句話,許乃釗被咸豐皇帝以辦理夷務不當爲由而革職,任命吉爾杭阿爲江蘇巡撫。
有了許乃釗的前車之鑑,除了葉名琛之外,所有人在面對三國公使時,都回避修約事宜。從六月到九月,三國公使一直沒有停止修約的努力,他們先後向怡良、葉名琛、吉爾杭阿提出修約請求,從江蘇到廣州、香港、上海都留下了公使們的足跡,他們甚至宣稱要向咸豐皇帝申訴,即使這樣也沒能得到些許回覆。
吉爾杭阿在彙報中認爲,應該再派一員欽差大臣會同兩廣總督妥爲查辦。如果洋人說得有道理,不妨就同意修約;如果認爲洋人們的說法荒謬,乾脆就直言拒絕。
吉爾杭阿的意思就是,皇帝陛下不要模棱兩可,因爲他深知如果把洋人們惹惱了,他們是會架上大炮的。但咸豐皇帝依舊是不置可否,這一點我們從他的諭旨中就可以明顯感覺到: